摘要

2013年新《公司法》,将公司资本制度从有限制的认缴资本制改为完全的认缴资本制,由此出现一种新的股权法律责任形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至的股权。而对此种未到期待缴股权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契合仍存在争议。公司明显不具偿债能力时未到期待缴股权的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情形,这一命题争议较大,有支持、否定、折中的观点,也有执行阶段请求的说法,且均有实务案例适用支持。这表明现有法条中未针对这一新的股权法律形态进行细化规定,从而出现适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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