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于启蒙运动时期,它是权力分立理论在刑罚领域的体现和必然要求,随着现代人权观念的兴起,被逐渐赋予了人权保障价值。罪刑法定进入中国后,古代中国依法定罪量刑的思想为其提供了存活土壤;与此同时,我国也对西方罪刑法定思想进行了批判性继受,其中的权力分立思想仅仅具有历史沿革的意义,而其人权保障价值由于符合马克思主义人权保障观念,经过改造后被保留并作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根基而被昭示。因此,学界有关"罪刑法定原则从西方舶来"的论断并不成立,中国罪刑法定原则自西方移植的、被误认为"思想根基"的诸种刑罚现代性因素皆系通约性价值,是出于效率考量的比较法输入,而非基于某种内容独立的领域崇拜。这一论断同样可以从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过程得到佐证:罪刑法定原则首次被规定进我国刑事法律中乃是《大清新刑律》,之后民国时期的《中华民国刑法》亦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及至1997年罪刑法定原则被确立入刑法典,其间并无断裂。基于上述认识,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下的内涵体系必定是符合社会主义人权保障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要求的,即以形式理性为基础、以人权保障为核心、以追求形式法治为首要目的。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