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公司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和立体的形态演变趋势,使得基于独立、单一和平面的公司结构形态的传统公司法规范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资源予以应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其典型。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正式确立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该立法空白导致实践中司法裁判者往往对之采取否定或排斥的立场。但母子公司框架的内生优越性使得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具有现实需求,故此,有必要在借鉴域外相关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重塑该类诉讼的正当性依据,并从适格原告、被告范围、前置程序和诉讼防御四个维度构建中国本土化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试图在鼓励正当诉讼和阻止恶意诉讼、维护公司独立人格和保护股东权利、节约诉讼资源与捍卫程序公平之间取得平衡点,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规范体系。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