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第71条第四款,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作规定,但并未明确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边界与效力,现行的裁判标准指导意义和可推行性不够充分。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的审查,应当引入合理性标准,结合具体的章程条款类型分析;对于违反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裁判基准,应以《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不影响协议效力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