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单层股权结构下,科创企业在谋求融资的同时,控制权易遭旁落。股东异质化理论证成了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正当性基础,契合了股东的特殊治理需要和多元投资偏好,同时也为双重股权结构的设计和表达祛除了制度壁垒。通过透视域外国家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实际取舍,我国摸索出符合国情的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移植路径:采用审慎推进的改革思路对双重股权结构加以本土化改造。基于"同股不同权"衍生出的控制股东"一股独大"问题,应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出发,以立法形式约束权力滥用,以监管策略应对道德风险,以信息披露防范证券欺诈,以事后救济衡平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