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典编纂者所秉持的人类观、自然观,构成环境法典的“前见”,是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必须首先解决的立法哲学问题。环境法典中的人,集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于一身,经由从生态系统居民到地球村居民、从当代人到后代人的演变,其人性标准由理性经济人拓展至“生态理性经济人”。环境法典中的自然,呈现出“资源—环境—生态”三个面向,三者均为人类生存发展所必需的自然条件,但其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作用各不相同。环境法典应以全新人类观、自然观为基础,将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的哲学观念转化为具体的价值取向,通过重构法律关系的方式将“生态理性经济人”假设与“一体三面”的生态环境概念体现为人们具体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