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但是对其资格条件、适用范围、所提供的意见的证据属性等都未明确。雷洋案中的见证人甚至被冠以英美法系独有的专家证人之名。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见证人的规定同样粗浅,其证明价值也未被充分认识。因而,有必要探讨建立专家辅助人与见证人的衔接机制,在侦查阶段引入专家辅助人来见证侦查行为的合法与否,从而实现二者的优势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