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8年12月27日,备受关注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宇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三家污染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行为对案涉场地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