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图书馆法》第41条赋予公共图书馆古籍开发利用权。但是,在学术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对古籍开发过程中所形成的古籍整理成果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却引起了巨大争议,进而如何利用古籍整理成果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成为难点。当前,我国将要制定《古籍保护条例》,然而该条例在名称上相对忽略了古籍开发利用的问题,其名称宜修改为《古籍保护与开发条例》。同时,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应当通过制定《公共图书馆古籍整理成果著作权保护与利用指南》等文件,指导公共图书馆遵循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标准等司法基准,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以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