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间的不兼容行为给经营者、消费者甚至市场竞争秩序都形成了无法忽视的冲击。但是在实践中,现有的恶意不兼容条款却鲜少运用,仅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显然难以进行规制。互联网平台具有高用户黏性、强进入壁垒的特性,根据这一特性可以对互联网平台的不兼容行为引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从而健全互联网平台不兼容行为的规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