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是直接持有为主,间接持有为辅的证券持有结构。证券持有结构对于法律选择也有一定的影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了有价证券的冲突规范,却没有关于有价证券相匹配的实体法上的定义。各国对于有价证券的规定也存在很大差异。该条冲突规范规定的甚为笼统,也没有体现证券持有结构而笼统规定有价证券适用的法律。但是本条冲突规则采用了权利实现地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避免了法律适用的僵硬、机械。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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