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不交物业费禁选业委会”的法治意义

作者:张涛
来源:共产党员(河北), 2021, (15): 31.
DOI:10.14061/j.cnki.cn13-1033/d.2021.15.012

摘要

<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作出审查意见,部分地方立法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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