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原《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注重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更为关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防止突袭性裁判,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实务考察发现,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的适用呈现出不同形态:一种表现为消极防止突袭性裁判,另一种则在程序保障的同时积极谋求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从防止突袭性裁判的核心目的出发,应将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定位于法院的法律观点释明义务。具体适用中,应在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同时,兼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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