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向非价格限制历来是反垄断规制的难点,若仅依靠《反垄断法》体系进行规制,只能援引第1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兜底条款和第22条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条文的模糊造成执法的疏漏,导致司法的缺位。在此情形下,纵向非价格限制因存在双方协议,出现“搭便车”现象,可能诉诸民事或反不正当竞争方向的规制路径。所以,面对纵向非价格限制的规制难题,有效的解决之道是结合限制行为的自身特点,分析不同路径的规制原理,进而构建起纵向非价格限制的多元规制格局。具体可以借助经济学思维,既对反垄断规制进行改进,同时厘清其他规制路径的裁判理念,使其能在个案中体现反垄断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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