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参保的行为惩戒力度不强,有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产生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无法追回的安全风险。要防范这种风险,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新注册用人单位,把参保登记作为企业注册准入及年检的强制条件;对于经营中的用人单位,建立执法联动机制,推进强有力的劳动监察执法,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行政执法,对未参保企业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