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刑法中的“占有”和民法中的“占有”含义不尽相同,刑法在定罪量刑方面要求必须将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行为、数额进行确定,视被告人致受害人对财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能无法行使的程度而决定刑罚。而在民法上,占有是人对物的关系中的一种事实状态。这种区别的后果是刑事裁判中对被害人的确定以及对被害人财产保护的方式有时与民法认识存在差异。而在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对物的占有往往通过法定代理人实现,由此产生的占有辅助、无权处分等等就更增加了一层复杂因素。本文在民法典物权编第五分编“占有”规定下研究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在未成年人是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情况下,通过对刑事责任的确认来研究如何实现被害人财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