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立学校在编教师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辞职权与企业中的劳动者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不同,受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调整。教师辞职权之所以受限制,主要基于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聘用制度公开招聘的程序要求和人才流动要保持适度性等三方面原因。公立学校在聘用合同管理中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积极看待教师的辞职与流动;改变管理策略,加强教师职后培训和梯队建设,防范教师辞职后的人才断层;在推进依法治校的大视野下开展学校聘用制度的管理。

  • 单位
    北京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