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行政部门及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办事中相对固定的、经常的或定期的"常会"时限。中央有皇帝五日一听事的朝会、十月朔和岁旦定期举行的百官会。秦汉地方各级政府向中央汇报工作和处理行政事务大都有固定的时间,主要的"常会"有汇报行政工作的月会、四时会、岁会,有限期办理行政事务的八月案比户口、八月底上报农田丰歉情况、十月上报库存粮食的数量、八月望上刍稾数、五月望报已垦田数、五月出赋和十月出刍、十二月到三月任免官吏、学童会八月朔日试、行书日毕、限时司法审判、九月会都试,有监督检查行政工作的刺史八月行部、守相春季行县。这就以法令的形式从正面规定了官员行政办事的"常会"时限;而且用"正刑定...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