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理论与立法权的划分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根基,地方立法作为法律体系与社情民意的衔接点时,便被赋予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统筹的宪制话语价值。公序良俗、地方知识等要素使地方立法的"动态"属性有了独特的动态法制功能;在立法质量与问题导向的辩证逻辑下,地方立法也随之产生了自身的法治功能。社情民意的历史演绎与法律体系的时代要求之间的互动,在通过地方立法独特的动态特性和功能予以呈现的同时,地方立法为社情民意与法律体系提供了融贯式发展的宪制基础。将央地立法权限以比例方式"活化",从地方立法实践着手,构建社情民意的反馈互动机制,并通过其量化形式予以监督,以此推动地方民主法制建设,这不仅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要求和现实需要,也是地方立法存在和发展并实现其自身宪制意义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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