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法》理应兼顾“软法”与“硬法”“促进法”与“责任法”的双重属性,科普主体责任不仅是社会责任更是法律责任。《科普法》的修订应当完成将科普相关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促进和保障制度具体化的立法任务:一方面应当完成对科普主体义务的法律利益基础、评价原则和责任路径构建的科普法治化任务;另一方面应以科普标准化治理确立科普活动评价的具体规则指引,以继续贯彻软法激励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