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也是土地确权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工作。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看,非诉讼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方式是"当事人协商+人民政府处理"模式,该模式具有内在的弊端,政府主导下的行政谈判土地权属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现实基础以及法理基础。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方式,随着行政谈判程序的正式化,行政谈判应该纳入到行政行为体系的范畴中,就像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必须接受行政法的规制,必须遵循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立法上应当修改土地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行政谈判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范围、程序、法律效力,并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单位
    淮阴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