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一直是成员权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存在的系列陈旧问题,如认定主体不明确,认定标准不清晰,司法救济范围不统一等,在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称意见)等乡村振兴背景下推出的政府政策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对于成员资格认定提出的具体要求,笔者认为可从成员资格认定主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以及司法介入程度三个方面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