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场、超市服务虽未列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下称《国际分类表》)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所规定的具体服务项目。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因素并从遵循业界惯例以及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进行综合考量,将商场、超市服务归入《区分表》第35类的"替他人推销"这一类似群中的"替他人推销"这一具体核定服务项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也有利于发挥知识产权司法的能动性与创新性,真正体现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弥补现有规定的不足,从而使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过有关内部批复的形式将商场、超市服务排除在第35类之外,只是遵照《区分表》的现有规定并基于维持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考虑,而且这种商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在法律效力上低于司法解释,与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作扩张性解释并不存在实质的冲突。

  • 单位
    福建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