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举报的本质是投诉举报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履责之诉也相应成为投诉举报案件的重要类型,如何认定行政机关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由此成为法院的重点审查问题。行政机关的职责来源应该限于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在承认职权或职责条款有效性的同时,有必要赋予投诉举报人实体法上请求权的行政机关"职责"效应。"履行"的认定关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法院不应拘泥于合法性审查,而应该迈向合理性审查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