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机器记者新闻创作之版权适格性应就独创性、作者、权利范围等要件进行检测。分析腾讯机器记者的创作过程发现:从独创性的角度看,传统创作与机器记者的区别在于人类"精神含量"的高低;从作者的角度看,将其所有人视为作者是较为合适的做法;从权利保护角度看,应将软件所有人视为作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版权法中,机器记者创作体育新闻的独创性应就个案而定;在具有独创性的前提下,适宜以法人作品对其进行规制;机器记者介入体育新闻报道越多,传统版权体系受到的冲击越大,我国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实有立法规制之必要。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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