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将官吏的行政职务犯罪,按其性质分为"犯令""误"及"坐官"等类别。为对这些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追责,官方形成了"累论"与"相遝"两种处罚原则:性质相近之职务犯罪按照"相遝"以最重一罪论处,而性质不同者则据"累论""数罪并罚"。上述情形显示,秦代的官吏问责制度已达到较为周延的程度,并对后世产生了影响。该文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