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新型社会治理方式,互联网数据治理的特征包括治理主体的身份多元性与权力来源的广泛性、客体数据的权属多维性与承载价值的复合性、适用场域的边界开放性及治理工具的交互多融性等。基于调控事项的复杂,数据治理兼采法律手段与技术手段;各种公法规范在体系化流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定准作用。当前该领域内的行政法规制体系尚不成熟,对相应行政法原则的解读也有待深入,因此,丰富既有的法律原则,充分挖掘其内涵并创设相关制度,成为协调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的首要关键。应对数据治理的时代挑战,需要以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数据预测与数据留存、数据交易与数据脱敏等为依托,充分解读数据治理中的行政法原则,从而在新型治理领域"法律原则先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后续治理行为并建构体系化的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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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