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和有效地避免结果发生的中止,对于前者应当更加注重行为性质,只要行为人主动做出真挚的努力,并且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此时无论中止行为和危害结果未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应当积极评价为犯罪中止;行为人主动做出真挚努力,危害结果依然发生,但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介入因素导致的,此时也应当承认其中止行为具有有效性。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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