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亥俄州诉美国运通公司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在其判例中明确运用经济学的双边市场理论,将信用卡平台的相关市场"创造性"地界定为"交易型平台"的案例。本文通过比较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就该案的判决,分析和讨论了平台模式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力量评估和竞争损害问题,以期通过经典案例的研究,为我国互联网平台中纵向限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带来若干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