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新制定的动产物权冲突规范将意思自治纳入其中,是符合国际私法发展趋势的一大创举,顺应了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必然要求。但通过比较和学习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可以发现该项规则并没有很好地与国内的实体法相衔接,存在意思自治的主体不明确、适用范围过大及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缺乏规定等诸多问题。为此应当在肯定第37条重要性的同时,通过限定意思自治范围、加强第三人保护及善用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