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580条创设了合同僵局解除权,然而,该条的适用范围以及构成要件等在教义学上仍存在若干争议需要予以澄清,其争议本质是合同僵局解除权的"限制"与"扩张"。权利主体的"限制"方面,债权人解除合同模式会产生逆向激励,易导致债权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债务人解除合同模式则能激励双方及时行使权利,破解合同僵局,实现效益最大化。构成要件的"限制"方面,合同目的存在"共同的目的"与"债权人的目的"两种解释方案:前者既不符合第580条的体系安排,也不符合合同目的的体系解释;后者则符合第580条的逻辑结构和立法价值。适用范围的"扩张"方面,实证分析表明,金钱债务也存在继续履行排除事由;以租赁合同为例的"成本效益分析"表明,允许金钱债务适用合同僵局解除权规则能够实现双方收益最大化;金钱债务适用合同僵局解除权规则应限于长期性合同剩余履行期限较长且存在替代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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