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G技术的推动下,以网络直播、网络转播和个性化推荐传播等为代表的"准交互式"传播的规模将不断扩大,给带有技术主义立法色彩的"交互式/非交互式"传播模式的划分方法带来了新的挑战,立法对传播模式的进化反应滞后的缺陷更加凸显。文章通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立法设计并考察国际条约及域外经验,建议结合我国本土实际,放弃"交互式/非交互式"二分的技术主义立法思路,设立统一的"向公众传播权"以弥补现行法缺陷、回应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