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的小额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运行不畅,是诉讼程序使用者(当事人)与适用者(基层法院)“共谋”的结果,表明实行一审终审、追求审判效率的目的可能落空。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正,遵循以往先行试点,再总结经验,然后上升为国家法律的路径,体现了依法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精神;但也可能存在重效率、范围过大、程序救济错配的不当。小额诉讼程序规则的科学设置,需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不能片面追求司法效率;从我国实际出发,合理划定“小额”标准;实事求是,设置行之有效的救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