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禁止双重危险,即对刑事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一旦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确定判决,就产生了既判力,不得再次对同一行为予以审判或者处罚。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及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追求的基本理念相似,却也存在制度上的差异。未来我国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微观设计应从刑事再审制度的基本路径选择和第一次危险时间的认定出发,以求达到控制反复追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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