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增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检察机关在公共利益救济体系中并不具有唯一性和优先性,因此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本文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限制和程序限制两方面进行了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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