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权劳动理论”与功利主义是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两种路径,前者只能推导出财产所有权,后者则能解释期限性、条件性、地域性、可限制性和刑事救济谦抑性等知识产权制度特点。新近发展表明,国际知识产权越来越趋近“财产权劳动理论”下的权利形态——所有权,偏离了功利主义的法理基础。这是在违背国际主流意志的情况下,对功利主义的价值偷换,与人类共同利益背道而驰。应对这种非理性的发展趋势,须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特点,分别确定适宜的法理基础,使“财产权劳动理论”与功利主义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内调和、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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