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国26个省市区相继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的地方立法。这些地方立法充分利用了上位法赋予的地方立法空间,合理确定本地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细化审批责任分工,明确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要求,为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和规范本地医疗机构执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这些地方立法也存在一些缺陷:年久失修、老化现象严重;照抄照搬,盲目重复上位法;过分倚重稳定性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抱残守缺,鲜有与时俱进的制度设计;违反许可法,增设准入条件;重行政审批,轻执业行为管理。本文在在充分调研全国各省市区的医疗机构管理立法和现有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上,通过分析现行省级立法中的亮点和不足,为完善我国医疗机构管理地方立法提出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