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条件折扣是卖方为奖励买方的某种购买行为而实施的一种商业行为,然而支配企业实施的附条件折扣则可能构成对其支配地位的滥用。在认定某附条件折扣是否构成滥用支配地位时,欧美反垄断机构摒弃了传统的"本身违法"规则,而是依据"价格-成本"、"同等实力竞争者"等标准和"效果分析法"对涉案折扣的排他性进行分析。即使涉案折扣被认定是反竞争性的,实施折扣计划的支配企业仍有权援用"效益抗辩"。我国反垄断法虽未对附条件折扣明确认定和限制,但可通过制订《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等手段,依据"反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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