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征税还是收费方式筹集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争议延续了近四十年,其实质是关于社会保险实体制度和征管体制两个取向的不同认识。以费改税推进社会保险实体制度改革,具有提高统筹层次、平衡地区收支压力、畅通区际接续、扩大覆盖面等意义,但也面临着自愿参保和强制参保、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碎片化和统一性等冲突,属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长期目标。以费改税推进社会保险征管体制改革,能够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征管经验优势、保障社会保险足额征收、降低名义费率、解决双重管理问题、实现社保费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机结合,但也面临着征收职能法律划分、法际冲突、规范性与降负要求相矛盾等障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中期目标。短期而言,社会保险费征管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