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追续权制度源于法国。随着《伯尔尼公约》和欧盟《追续权指令》的相继确认,追续权制度从欧洲走向了世界。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一度将追续权吸收进立法草案中。追续权保护了艺术家的利益,顺应了知识产权平衡利益的价值目标。随着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应从立法上确认追续权制度,并将其客体范围限于美术作品。同时,拓宽权利主体的范围,将受遗赠人纳入其中。至于权利的行使方式,可以由集体管理机构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