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治国家,健康应被定位为国家保护义务的对象,这一定位既凸显了保障公民健康的国家任务,又指引着公权力理性履行其保护公民健康的职责。在现代社会,随着健康影响因素的变化,国家要充分保护公民健康,就需要实施全方位的预防。由此,健康保护水准得到提升,但个人权利招致较多限制,健康与自由的关系日益紧张。健康中国建设背景下,行政机关固然要突破原有警察权的界限,但仍不可放弃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国家应当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尊重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在此基础上论证干预措施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