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国内学界形成了几种学说,但都值得商榷。基于环境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殊性,在研究环境犯罪的客体时,应坚持两分法的观点,一方面承认环境本身具有环境利益,另一方面应该结合现实,认清通过刑法手段保护环境利益时,其承载利益的主体应当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单元:个人、组织、国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