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最近,笔者在几家政府网站看到两则类似的声明:一则是对商家以单位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而发布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的声明;另一则是对不法分子冒充单位领导要求征订购买书籍而发布的“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的声明。这两则声明都是由公权力部门发出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通常都是在法律文书函告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做出的某种行为、行使的某种权利表示不满而以此进行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