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单一型的防灾减灾立法范式,是基于特殊的法治发展历程形成的,该范式虽然在"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一综合型立法出现后有所发展,但至今尚未实现从单一向综合的立法范式转变。这种单一的立法方式,已无法应对灾害发生的复合化、综合型立法修订滞后、法律部门间衔接不济等新情况。美国、日本的单一与综合兼容的立法范式,为我国防灾减灾立法范式的革新提供了可借鉴的有益经验。在此基础上,从制定综合型法典,推行本土化发展,修改和衔接单行立法等方面,形成以综合立法为主导,单一综合多元并存的防灾减灾立法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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