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历史传统、司法惯例以及现实民意看,"训斥"不仅属于发生在庭审语境的隐蔽性公权力,还具有仪式化的社会法治公共生活含义。法庭训斥具有法律情感表达、庭审法治教育等积极功能,但如训斥不当,也可能导致诉讼侵权等消极后果。尤其我国基层,在"训斥""训诫""怒斥"等话语符号存在一定表意混乱的情况下,为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法治观念,发挥法庭训斥的积极价值,同时基于庭审实质化、程序正义、保障人权等现代诉讼法治理念,应确认训斥权是法院庭审尾声阶段由审判长行使的明示辅助权力,并为其设定梯度性、谨慎性等准则。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