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的反腐高压态势持续,成果显著,但从理论来看,仍然存在根基性的法律问题。2016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对贪污、受贿等罪名的数额标准进行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不论是从适用方面还是从法理方面都难以服众。尤其是在金融领域大发展的今天,其适用方面更加凸显不足。明确的数额范围标准显然不足以应对当前的经济发展速度,频繁的修改法律又破坏了刑法的稳定性。同时,对于违法孳息的认定也莫衷一是,因此有必要借机重新考量司法标准和立法方向问题。从司法运用上来看,对于没有达到既定数额标准的贪污贿赂犯罪,可以视具体情况认定为盗窃、诈骗罪等,而对于数额的认定问题及其标准的确定,应当审时度势,提出新的思路。从立法进路中分析,贪污罪的行为模式与侵财类犯罪本质无异,可以融合为一章并设置相平等的法定刑,而贿赂犯罪则与渎职罪挂钩,理应位于渎职罪的章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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