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内理论与实务界围绕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投资者的关系存在长期争议,相关争议主要集中在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与主体范围两个方面。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根据行为主体是否以获利为目的来区分消费与投资的传统理论、以及将金融消费限于自然人的做法已无法满足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围绕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关系,存在美国、英国、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四种立法模式。中国应优先考虑借鉴日韩经验,将金融交易中接受金融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均纳入金融消费者范围,并将金融消费者明确为投资者的上位概念,同时,应及时完善既有的投资者分类制度,建构针对金融消费者不同层次的保护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