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84条提出紧急救助行为,但未明确其法律性质、适用要件及免责范围。理解紧急救助行为制度,绝不可生搬硬套我国现有的其他制度。考察传统立法和案例分析,说明紧急救助行为不同于地方性法规的院前医疗急救;对比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比较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明确紧急救助行为是特殊的无因管理,不等同于一般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并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分析紧急救助行为制度的适用要件。客观方面限定救助对象为人身权,紧急状态需同时满足时间和程度紧要,救助行为的要求包括救助无须征得受助者同意、救助行为的合理性和非必要持续性。主观方面救助者具有自愿和利他意思。以此为基础限定责任豁免范围为一般过失,并针对责任适用提出确立紧急无因管理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