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性肝癌的三级根治切除标准

作者:马曾辰; 黄力文; 汤钊猷; 周信达; 林芷英; 钦伦秀; 叶青海; 孙惠川; 任正刚; 夏景林
来源:中华肿瘤杂志, 2004, (01): 35-37.
DOI:10.3760/j.issn:0253-3766.2004.01.009

摘要

目的 阐述原发性肝癌三级根治切除标准的内容并评价其临床意义。方法 根据根治标准的完善程度将肝癌根治切除标准分为 3级。Ⅰ级标准 :完整切除肉眼所见肿瘤 ,切缘无残癌。Ⅱ级标准 :在Ⅰ级标准基础上增加 4项条件 :(1)肿瘤数目不超过 2个 ;(2 )无门脉主干及一级分支、总肝管及一级分支、肝静脉主干及下腔静脉癌栓 ;(3 )无肝门淋巴结转移 ;(4)无肝外转移。Ⅲ级标准 :在Ⅱ级标准基础上增加术后随访结果阴性条件 ,即术后 2个月内AFP降至正常 (术前AFP阳性者 )和影像学检查未见肿瘤残存。回顾性分析 3 54例肝癌患者行肝切除治疗的临床资料 ,按 3级标准的根治与否分为 6组 :Ⅰ级标准根治组 ,Ⅰ级标准姑息组 ;Ⅱ级标准根治组 ,Ⅱ级标准姑息组 ;Ⅲ级标准根治组 ,Ⅲ级标准姑息组。寿命表法计算各组生存率 ,并加以比较。结果 原发性肝癌各根治切除组生存率均高于相应姑息组 (P <0 .0 1)。随着采用根治标准级别的升高 ,其切除后生存率也逐级提高 ,Ⅰ级、Ⅱ级和Ⅲ级标准根治组 5年生存率分别为 43 .2 %、51.2 %和 64.4% ,各组生存率差异有显著性(P <0 .0 1)。结论 原发性肝癌手术切除可以采用分级根治标准判定手术根治性。所应用的根治标准越严格 ,其获得的疗效越好。按较高级别肝癌根治切除标准选择病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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