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适用范围等方面高度相似,实质上是一种竞合。实践中,两诉讼制度纠缠不清、衔接不畅导致不能很好地发挥各自效能。学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存在“合并说”与“序位说”两种传统解法,两种学说各有千秋,但都未能很好地解决两制度的竞合问题。作为传统解法之外的“范围说”,能从源头上使两制度不再产生竞合,但作为新解法还需进一步完善内容。文章通过分析“范围说”的理论基础与两制度的适用范围,提出构建“分散+系统”的双重立法模式,并沿用“定义+列举”的形式来重新确定具体适用范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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